最要不得的是父母自己當起法官來了。法官的任務是要判定嫌疑犯是有罪還是無罪,這本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最令人害怕的是誤判,不但傷害了公義、更讓當事人無端承受無可挽回的痛苦。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法庭一定要設立辯護制度,讓被告請辯護律師。
電影「暗夜哭聲」(A
Cry In The Dark)是一齣真實故事改編的電影,令人感慨無限。
故事敘述澳洲一位復臨安息日會的牧師,利用休假帶了妻子與兒女到大堡碉(巨大的岩石)那裡去度假,夜晚在帳棚裡過夜。牧師娘出去一會兒,跟大夥兒聊了幾句話,回到帳棚門口,看見一隻當地野狗衝出來,口裡似乎叼著什麼。她心急的衝進帳棚,發現剛出生幾個月的小女嬰已經不翼而飛了,就大聲呼救。丈夫、在一起露營的陌生人、當地的居民,大家都熱心的幫忙,發動了大批人馬搜遍了那地方,但是一無所獲。經過媒體的大事報導,大家都熱烈的討論,這件事成為全國性的轟動新聞。
不知道是否潛意識裡擔心那裡的觀光事業?當地的人首先發難,聲明那裡的野狗並沒有咬過人的的前科,怎有可能叼走嬰孩?然後又有人用科學的辦法證明所找到的嬰兒外衣沒有血跡與咬痕,相反的,有人將牧師夫婦的車子拿去檢驗卻好像有血跡反應。這時候就有人警覺性很高似的指出,牧師夫婦好像不很悲傷,這點很反常,於是,有人開始懷疑是他們親手殺了女嬰,然後嫁禍給野狗。最後,牧師夫婦被檢察官起訴,送上了法庭。結果如何?牧師娘竟然被判無期徒刑,發監執行;而牧師亦被判幫兇,有期徒刑數年,因大兒子需要有人照顧而暫緩執行。
五年後,因為有人從巨石上跌下來死了,警察在附近意外的發現一件小女嬰的內衣埋在沙土中,有野狗的咬痕,疑似該女嬰的。牧師娘才從監獄被放出來,片尾說,直到事發八年後,最高法院才還其清白,判他們無罪。
想想看,八年的冤枉是人過的日子嗎?我所要強調的是:澳洲是一個自由、民主、重人權的法治國家,他們法院的訴訟制度何其公正嚴明,竟然還犯這麼嚴重的錯誤。相反的,若沒有經過任何的調查、研究、審問,輕輕呼呼隨主觀的自由心證、經驗或推測就判孩子有罪,那是多麼危險的事?造成的誤判又是多麼令人傷心啊!有些時候,作父母的甚至不讓孩子辯解,大袖一揮、一句「別想騙我!」就駁回孩子自我辯護的機會,這是很不公平的。要知道,一再誤判、常常冤枉孩子,不但會深深的傷害孩子的自尊,更會讓孩子變得退縮、逆來順受、懶得辯解了。久而久之,孩子就會失去了志氣,甚至變成憤世嫉俗的人。
聖經說:「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以弗所書六章4節)善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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