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開 父 母 的 必 要 與 意 義
(節錄自〈E.Q.與幸福婚姻〉原稿)
 

聖經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這對即將結婚的人來說,確實是一大挑戰。然而,這件事確有其絕對的必要與意義。

想想看,人離開母胎之際,豈不是要剪斷臍帶,跟母親的身體完全分離,不再倚靠臍帶來維持生命?這是人生第一次的割離;不是出於嬰孩的意願。事實上,臍帶割捨之後,人還是跟在父母身邊生活廿年左右,卻已經是一個「個體」,慢慢在學習獨立自主的生活了。臍帶不割捨,問題才大呢,不是嗎?

第二次的割離就是為了結婚而離開父母,是這個人長大成熟後出於自由意志所做的重大決定。由於這個決定,這個人要切割在成長過程中對父母一切的倚靠,立志要做個獨立自主的人。

習慣上,人都不願意放棄父母,因為從小他們提供一切所需,知道你的輕重也;情緒上,我們會很怕因為離開父母而有所失控。可是在心態上,離開父母卻是婚姻成功的第一步。不敢離開父母就像情緒傷害的過份顧忌、自我設限一樣,是比較不可能有所成功的人,因為沒有機會邁步向前,甚至失去由失敗中學到功課的機會。

所謂離開父母當然不是不要父母了,不是不要跟他們來往、不能跟他們住、或不能孝順他們。而是要讓夫妻的關係,跟自己與父母的關係保持距離,換言之,兩人的關係絕不能過份受父母所左右或傷害,因為能跟你成為一體是丈夫/妻子,不是父母。正如過去人們所說:「五倫之中,夫妻的關係為首。」離開父母意謂夫妻彼此的愛足以勝過一切,說難聽一點,一切皆可拋,甚至跟父母保持距離也!請注意,「一切」應當也包含其他的人、事、物。同時,這意謂一個結了婚的人,因為有另一半可依靠,所以可以安心的離開父母也。

從父母的立場來看,孩子結婚而離開父母,既然不是跟父母斷絕關係,父母就不必太緊張,反而要高高興興的放手。原因有三:

1、證明自己教養有方,孩子長大成熟,可以放手了;不敢放手豈不是不相信自己的教養是成功的嗎?

2、這是孩子自主與獨立的時機,千萬不要過份保護或掣肘,愛之適足以害之也。別忘了,你們要放手,他們才能海闊天空啊!

3、你總有一天要放手的,現在有他/她的另一半可以幫助,豈不是應當滿懷感激的玉成其事?若不能放手,老是過份掌控,不是破壞了孩子的婚姻,就是逼孩子在不得已之下搬出去住了。相信兩者都不是父母所願意看到的結果。

華人習慣跟孩子住在一起,格外有安全感的樣子。聽說,有些華人到了美國,跟洋人提起自己跟孩子一起住,說得洋洋得意似的,讓洋人大惑不解。相信嗎?在歐美有些國家,那些跟孩子住在一起的,反而不敢讓人知道,引以為恥;他們寧可兩老自己住、單獨一個人也自己住,或到安養院去住。在愈來愈個人主義的社會裡,好像早晚會走上這一條路的。我看,大家都要有心理預備、調適自己的態度。

從夫妻兩人的立場來看,兩人成為一體已經很難了,何況是三人、四人?人愈多關係就愈複雜,這是大家都清楚明白的事。最糟糕的是,別人可以不理,父母卻很難不理;所以若沒有離開父母,遇到爭端時必然左右為難。這就是為什麼大家庭制度難以流傳下來,而會流行小家庭的原因。為了促進婚姻的幸福,總有一些必須取捨的人事物;樣樣都想得兼,永遠沒完沒了! 有時,為了挽救婚姻,只好搬離開父母,也是沒辦法中不得以的最後一個辦法。

小時候聽過這樣一個故事。婚後丈夫常常半夜出去買宵夜給太太吃,媽媽看在眼裡頗不是味道。有一天夜裡,趁孩子又出去買宵夜時,埋伏在暗處,故意用扁擔絆倒孩子;目的是要讓媳婦沒有宵夜可吃,一出心頭的氣。不料,孩子猛然被絆倒,竟大叫一聲「我的媽呀」!那位媽媽從暗處走出來,冷冷的說了:「有東西吃就忘了媽,跌倒了卻要叫媽了,哼!」回想起來,別住在一起不就沒有這種尷尬事了嗎?不過,話說回來,問一下媽媽是不是也要吃宵夜不就沒事了嗎?然而,有時情況總是難以預料的。相信大家都有這樣的經驗吧!

不少小夫妻,當兩人意見不合時,就想找自己的父母仲裁,常常是無解、甚至有害的。想想看,他們跟你心意相通、想法相近的,因為有約廿年的機會生活在一起,何況你的意識型態還是師承父母的,不是嗎?加上因為愛,很容易就有所偏心!這時候,他們的裁決怎能讓你的另一半心服呢?從情緒傷害的角度來看,你想要抓的更多,或想要靠父母來掌控,不料卻帶給自己或另一半無窮的壓力,問題沒有真正解決,怎能享受婚姻的快樂呢?

真的不幸碰上另一半是離不開父母的,或父母放不開手的,你只好多多擔待了。請注意,這些離不開、放不了手的,都是情緒傷害作祟的結果,硬碰硬是最糟的手段,會造成自我保護的反擊,一發不可收拾,必要有人受傷害了。多用鼓勵、讚賞、或諒解,讓他們放心才是不二法門,你的他/她會感謝你一輩子的。換句話說,你要好好努力,讓另一半感受到你勝過父母對他/她的價值,自然就能慢慢的放手、離開父母了。千萬記住,不可企圖用控制另一半的行動來達到目的,那必定會弄巧成拙的。當然,有時這種情況非常困難解決,甚至是無解的,可能就是你的十字架了。

某地院曾創造了一個新判例足堪我們的警惕。原來是媳婦自訴婆婆長期逼迫、不講是非、凡事怪罪、還隔牆監視、甚至造謠生事,因而訴請離婚;丈夫當然也有說詞。但是,結果法院還是以婆媳不合、難以維持婚姻為由,判准離婚。這表示,我們的世代愈來愈看重「人要離開父母」這個道理了。夫妻兩人都應注意這個道理,為人父母者也要小心面對了。如果那個婆婆真的是像媳婦所描述的樣子,想想看,還有人敢再嫁給她的兒子嗎?豈不是害了自己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