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督 徒 公 職 的 宣 誓 與 E. Q.
(2002/2/3 登於台灣教會公報)
 

每次看見教會發生紛爭,都會想到,這些人不是宣誓就任的嗎?為什麼不遵守規定呢?為什麼似乎起誓也能不算數?心中十分困惑。這次彰基事件發生後,同樣又喚起我的感嘆。

最糟的,這類的事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君不見,總會常置委員會所提供的「Q&A」問題三之中所提示的:總會所屬的機構,董事就任前要親自簽名蓋章、立下切結書與辭職書。為什麼需要這樣做呢?因為曾有人藉口教會的規定與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同而抗拒總會的命令,以致於總會的決議、法規都不能貫徹。換言之,這種規定是一種殺手戩,以確保在任者照所誓言的去行。

這就發生一個問題了,對上帝宣誓(發誓、起誓)的效果比不上切結書與辭職書了嗎?換言之,發誓可以隨自己的意旨而廢棄嗎?尤其是一個基督徒,要怎樣看待發誓這件事呢?為什麼有些人好像不把誓言當作一回事呢?

耶穌告誡我們:「甚麼誓都不可起。」(馬太福音五34∼36)有這麼嚴重嗎?雅各又加上一句:「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雅各書五12)換言之,不遵守誓言會受到上帝的追究、落在審判之下。這可一點都不好玩了!

翻譯客語聖經時,想了半天不知道要怎樣翻譯發誓。不論台語或客家話,都是說咒誓,很不習慣,怎麼有一個咒字?要咒誰呢?仔細想想,人們想盡辦法取信於人,甚至請有懲罰能力的第三者來主持公道,法院公證即是。過去,人們相信最有能力懲罰不實的就是上帝了,所以,不得已時就指著神明來發誓。(參出埃及記廿二11、民數記五19)所謂毒誓就是說,若我不誠實或違約,願受最嚴重的懲罰,如天打雷劈,請神明來做公道的執行者。所以,咒誓(發咒起誓,參尼希米十29、馬太福音廿六74)就是將自己擺在咒詛之下來加強誓言之可信度。

今人發誓愈來愈沒有效果了,因為人心不信神明的懲罰了;不信神明存在或有能力執行制裁也。社會上的人動不動就發誓,但是相信的人有幾個呢?難道,基督徒也抱持這樣的信仰態度,認為上帝沒有能力懲罰麼?這是多麼不可思議的啊!尤其是牧師、長執或機關首長們!這些人若不怕上帝,叫誰怕上帝呢?這豈不是教會最悲哀的事嗎?相信這不是真正的狀況。

聖經叫我們不要起誓或冒失發誓(利未記五4);相反的,「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民數記卅2,參申命記六13;詩篇廿四4、5)一旦起誓,就應當「盡心起誓,盡意尋求耶和華。」(參歷代志下十五15)這才是基督徒正確的信仰態度。